姜濤墜海被救起 公司呼籲別揣測
不滿婚姻確有沒有法回復之破綻,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阿國因此依法訴請判決離婚。
男人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假名)在2003年成親,並在台灣打點戶籍挂號,不料,小萱婚後從將來台與阿國同住糊口,也不曾與阿國聯繫,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系體例。
法院審理,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參預,也未提出版狀聲明或陳說。
法官認,婚姻是以夫妻之配合糊口為目標,夫妻間應以真摯相愛、互信為基礎,互相合力連結其配合糊口之美滿及幸福,若夫妻間實已難以配合相處,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使相互仇恨之需要。
離婚證人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劃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保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要求離婚。」其目的是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但是否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定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馬腳而無回復之進展。
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 聯系體例都無!悲催男終於放手了

來自: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722001143-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