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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新金、中信金都有意併購新光金,金管會強調,合意或非合意併購都有法律依據,就依照法律審查。(資料照片)
針對台新金、中信金都有意併購新光金,金管會強調,合意或非合意併購都有法律依據,就依照法律審查。(資料照片)

台新金與新光金董事會通過,將以換股方式進行整併;不過中信金也通過以公開收購的方式,要併購新光金,金融史上首度出現合意併購與非合意機構同時進行。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不同的併購方式現行都有法律依據,就依照法律審查,過去都有合意或者非合意併購的案例,都是依據相關法規審查。

童政彰表示,整個併購的過程金管會都有推演,主要目的維持金融市場穩定與發展,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保護有四個層次,第一個是社會大眾的權益,要考量合併過程與合併後是否影響到金融穩定與競爭效應,能否繼續提供公平金融服務與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第二個層面必須要考慮客戶利益,確保各種金融服務不受影響,考量這些金融過去是否公平待客、有沒有積極建立友善金融環境與落實普惠金融

第三個就是員工權益,包含就業穩定職涯的發展機會、組織文化的融合、薪資結構合理性,過程中要與員工建立妥適溝通管道;最後是股東權益,必須要注意到合併與股東價值的影響卻保合併交易公平對待股東符合公司法與相關規定,資訊要公開透明並依法參與決策。

童政彰表示,主管機關不會對兩個不同模式就有一個預設立場。不過基於前4個利害關係人的層次,因此金管會對非合意併購的金融機構要有4項條件,包含資本適足、經營能力佳、國際布局與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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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E5%8F%B0%E6%96%B0-%E4%B8%AD%E4%BF%A1%E7%88%AD%E6%90%B6%E6%96%B0%E5%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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